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的,且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确定和证明证据的关联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确定证据关联性的标准
证明性:指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或可能性,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支持程度。判断证据的证明性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简单提问法:例如,提出“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还是更不可能?”。
假设成立法:将假设视为成立,看该证据是否能使待证事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关键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判断:
确定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
关注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以及初步事实等。
客观性原则: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应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外部强加的联系。
紧密性原则: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二、证明证据关联性的方法
分析逻辑关系:要明确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它们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或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现场勘查证据与证人证言之间的关联,需要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推理来确定。
借助专业鉴定:可以借助专业的鉴定手段,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等,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审查收集过程:对证据的收集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因为不合法或不可靠的证据可能无法证明关联。
考虑时空因素:需要考虑证据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因素,看它们是否在特定的情境下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