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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欠】债务纠纷不断增多

发布时间:2016-05-27 12:57      信息面向地区:债务清欠      浏览次数: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获悉,大量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突然出现,且夫妻一方的亲戚或朋友作为债权人情况突出,存在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以虚假夫妻共同债务抗辩损害夫妻另一方或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因债权人身份特殊,掺杂家庭关系,案件事实往往难以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真假难辨

  2001年3月4日,王军与冯丽丽登记结婚。2010年3月23日,冯丽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年12月,冯丽丽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冯丽丽与王军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离婚诉讼中,王军并未提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2011年2月22日,叶勇向法院起诉王军与冯丽丽,诉称王军与冯丽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军于2005年3月26日在叶勇处借现金10万元,并书写了借条,用于修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某房屋,后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因此诉至法院。

  叶勇与王军系叔侄关系。王军对叔叔叶勇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予以认可。

  冯丽丽辩称其修房子从未向叶勇借钱,更不知晓王军向叶勇出具借条的事情,叶勇也未向冯丽丽催收过。同时,冯丽丽认为,叶勇持有的借条是2010年离婚后王军书写的,要求对借条书写时间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重庆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6月10日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作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标称时间为‘2005.3.26’、借款人为‘王军’的借条原件上黑色签字笔字迹晚于其标注的落款时间形成。”

  2011年9月20日,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排除借条书写时间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遂判决王军与冯丽丽共同偿还叶勇借款10万元。

  冯丽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对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负举证责任,因存在夫妻离婚后出具借条的可能性,故原告的举证责任未完成,因此判决王军归还叶勇借款10万元,驳回叶勇对冯丽丽的诉讼请求。

  亲朋好友参与尤为突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敏表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主要存在于两种诉讼中,一种是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出,另一种是债权人通过借款合同纠纷提起。在上述情形中,夫妻一方的亲戚或朋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情况尤为突出。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解除问题,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询问双方财产处置时,经常会出现这种“怪相”:夫妻一方声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并将自己单方向亲戚或朋友出具的借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要求另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据统计,近年来,江北区法院受理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增长迅速。其中2011年受理53件,2012年受理87件,同比上升64.2%。在这140件案件中,以夫妻一方亲戚为债权人的有133件,占95%,以夫妻一方朋友为债权人的有7件,占5%。

  据统计,上述140件此类纠纷中,经过离婚诉讼后再起诉借款纠纷的有76件,正在离婚或准备离婚期间起诉借款合同纠纷的有48件。

  追求个人利益成为主因

  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涉亲朋好友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呢?

  “离婚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正常增长,但这并非主要原因。”朱敏说,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希望在离婚诉讼中获取最大利益,企图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快速增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夫妻转移感情矛盾,纠缠对方不放的工具;

  失信成本不高,虚假诉讼难以有效规制,这一间接性的因素也促使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大幅增长。亲朋好友起诉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纠纷中,由于借条等证据较容易伪造,且司法实践中难以辨别,诉讼风险最多只是被驳回诉讼请求,并无其他损失及制裁措施,因此部分夫妻一方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诉讼。

  形态各异事实认定困难

  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必元表示,在亲朋好友参与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夫妻与亲朋好友,特别是家人之间关系特殊,在夫妻关系正常时,亲朋好友的金钱行为性质不明确,但在夫妻关系恶化时,亲朋好友又以借款为名要求夫妻偿还共同债务。例如,父母出钱给夫妻装修婚房,在夫妻离婚诉讼中,父母要求双方归还;祖父和外祖父要求夫妻归还抚养孙子、孙女的费用等等。

  “正是这种特殊关系导致部分夫妻共同债务行为性质难以认定。”张必元告诉记者。

  朱敏表示,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真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夫妻一方故意以虚假诉讼之名抗辩,这两种诉讼失信行为扰乱了整个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审理秩序,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因掺杂家庭关系,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抗辩意见属于合理怀疑范围,因而其证据审查标准较一般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严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相应加重。对该类纠纷不能轻易肯定或否定,否则将会损害真正债权人的利益。

  朱敏说:“在涉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合同纠纷中,由于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举证责任较大,因此当事人对借条形成时间申请鉴定的比例较高。但鉴定机构通常不能作出有效鉴定,这也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难度。”

  谈到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审理难度,朱敏认为,事实认定困难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目前审理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意见加以指导,导致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均不一致,审理尺度不够统一。败诉一方当事人绝大多数不服气,不仅对对方当事人充满怨恨,而且认为法官判决不公,偏袒对方。

  如何有效预防和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呢?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异化”,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诉讼诚信缺失。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俊认为,诚信诉讼告知和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即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诚信诉讼告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在庭前如实对自己和对方的财产进行申报并明确需要申报的财产种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建议等事项;同时也要明确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诉讼失信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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