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 你可以选择    注册  登录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上海】上海私人侦探: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5-07-16 10:07      信息面向地区:上海      浏览次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想出种种手段逃避还债的事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李先生的生意伙伴郝先生为了欠债不还,竟然将自己的房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妻子的姐姐。那么,怎样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请看上海私人侦探的案例。

 

  债务人欠债不还想方设法转移财产
 

  李先生是从事玻璃生意的,郝先生一直做建材生意。一年前,郝先生承包了一个楼盘的施工工程,就找到李先生购买玻璃。面对这笔大生意,李先生当然高兴。但是,郝先生提出,货款先赊着,等到工程款结算之后,他才能付玻璃款。李先生想想这笔单子的利润,就答应了。没想到工程完工后,郝先生并没有如约将货款还上。面对李先生的催款,郝先生是东躲西藏,就是没有还钱的意思。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起诉郝先生。
 

  但是,庭审时才发现,郝先生名下没有财产。虽然法庭判决李先生胜诉,但是郝先生就是说没钱。事后,李先生查到,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郝先生把自己名下的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大姨子。这个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而且,50万元的卖房款,郝先生说也已经花完。李先生认为,郝先生是为了躲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李先生能要求撤销卖房合同吗?
 

  根据法律规定 恶意转移财产可请求法院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郝先生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150平方米的房产以50万元转让,显然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郝先生非法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李先生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作为郝先生妻子的姐姐,购买人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而且其对于房屋市价也应大致知晓。可以推定其与郝先生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恶意。因此,,李先生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侦探公司自由发布,未经审核,请谨慎辨别,风险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避免唐突联系时请说明信息来源于中国侦探网(www.chinazhentan.com)谢谢!